(2)公司治理結構的構成。公司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四部分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總經理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構成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於它們的地位、職能和作用不同,它們分享不同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形成了相互獨立、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關系。
(1)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東表達意願和要求的場所,是由全體股東或股東代表組成的公司權力機構。
②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董事會是由幾名董事組成的委員會。董事會作為股東大會的受托機構,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公司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他們的主要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並、分立、終止和清算的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董事會作為合議機構,需要壹名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因此董事會應當設立董事長。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壹般由資歷深、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董事擔任。
(3)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監事會是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監督公司董事和經理的行為,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監事會作為公司的監督機構,必須以保護股東利益為己任,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和約束。其主要職權包括:檢查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活動;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參加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