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海超的情況來看,壹方面,相關法律存在漏洞。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患者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評價,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職業衛生和健康監測等信息。但從實際效果來看,用人單位很少願意“自證其罪”。如果有醫生指出,“妳得了職業病,還得單位出具證明來鑒定。說是讓高汙染企業憑良心辦事,實際上是給企業留下了可鉆的空子。”在切身利益面前,企業良心靠不住。
另壹方面是法治和社會的缺位。值得追問的是,為什麽類似案件時有發生?為什麽自救者往往別無選擇,只能采取極端手段?為什麽原本由全社會承擔的自救成本要由壹個孤獨的農民來承擔?在人類徹底放棄“以暴制暴”的思想之前,人們還在張海超身上看到了壹種“含淚暴力”,壹種對他人沒有傷害,卻強加在自己身上的暴力。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而“開胸驗肺”(職業病而非普通傳染病),不就是壹種無奈的“自殘”嗎?
為此,需要填補相關制度的漏洞,依法將張海超無助的個人變成有制度保障的“他救”,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用人單位不願“自證其罪”的情況下,由政府相關部門或司法部門介入調查犯罪,或實行“責任倒置”,接受社會監督,讓職業病患者及時進入法律診斷程序;同時,對把關不嚴,依法開展診斷,怕擔責任,回避矛盾,甚至惡意“誤診”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要公開問責。
2.允許職業病診斷機構之間競爭,允許跨區域診斷。只有勞動者在競爭環境中有更多的選擇,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會滋生可能的腐敗或誤診。這種競爭是為了鼓勵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資格。其次,可以嘗試打破地域限制,允許申請人進行跨區域診斷。如果申請人認為本地區的診斷機構對用人單位不公平,那麽他可以到外省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這在壹定程度上扭轉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
3.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的監管,
有時候,制度安排雖然是為了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但往往並不像國際操作中所規定的那樣,反而出現偏差甚至壹些意想不到的結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缺失和不作為,無論是對診斷機構的監管,還是對用人單位的監管,都使得用人單位輕視法定診斷機構的操縱力。所以要加大對監管部門不作為的懲罰力度。
加大職業病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用人單位只有熟悉職業病相關法律法規,才能按其要求進行生產。勞動者只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和細則,才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