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壹種是去法院離婚。所以無論分居多久,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婚姻法》規定,夫妻壹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經調解無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分居兩年後婚姻關系不自動解除,離婚前不必分居兩年。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標準是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分居只是決定關系破裂的因素之壹。分居時間長短不是離婚的程序和方式。為了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來處理。1,肯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分開了。
夫妻分居是客觀原因、感情不和、雙方自願協議造成的。比如夫妻兩人分別在兩個地方工作,因相距較遠不具備同居條件,或者壹方在外工作不能同居。這種夫妻分離,並不是感情不和諧造成的。即使分居時間較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還有壹些情況,夫妻感情還是不錯的,但是因為某種原因自願分開。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作為壹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造成的。
2.分離必須是連續的,並且已經完成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兩年。其次,分離必須是連續的,分離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分居後再次同居的,應當從同居、分居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前後幾次分離的時間加起來都不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衍生問題:
離婚賠償的內容:
(壹)在離婚訴訟中,如果要求壹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必須提交足夠的證據支持他對另壹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犯錯者承認錯誤的書面記錄或口頭陳述。
2.錯誤壹方所在居(村)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與他人同居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相稱的證明。
3.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他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醫院等相關機構出具的家暴診斷書或相關權威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
5、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者其他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
6.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壹方有過錯的照片。
8.司法行政和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在收集證據時,需要詢問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和人員,收集證言、記錄和憑證,如家暴後拍攝的照片、x光片等,由醫療機構對受害人的病因進行診斷。
長期家庭壓力導致抑郁癥的病歷;如有可能,也可邀請相關證人出庭作證。
(2)離婚損害賠償不同於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而是壹種強制性規定。
(3)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和無過錯不同於壹般民事意義上的過錯和無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