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是被執行人的基本財產,與其他財產相比,執行起來相對簡單。但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通常需要先通知被執行人,請求申報財產。當然,由於緊急等情況,法院也可以在不事先告知被執行人執行事項的情況下,查詢銀行存款,並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凍結、劃撥等相應措施。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被執行人的義務是什麽?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
2.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3.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傳喚。
4.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5.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是指同期銀行貸款的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