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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三年不同居是自動離婚嗎?

同居三年不在壹起的夫妻不是自動離婚。

無論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導致婚姻的解除;即使夫妻已經分居三年,也不代表已經自動離婚。按照法律規定,分居必須建立在感情不和的基礎上,並且持續兩年,才可以成為離婚的合法理由。起訴離婚後,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分居,法律不強制其共同生活或分居。所以,即使是長期分居,夫妻雙方還是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正式結束婚姻關系。

夫妻關系的法律效力;

1、婚姻登記的重要性:婚姻關系的建立和解除,只有通過法定的婚姻登記程序才能生效;

2.婚姻法對夫妻同居的規定:法律不強制夫妻共同生活,但長期分居可能成為離婚訴訟的考慮因素;

3.離婚的法律程序:離婚必須雙方同意或法院判決,單方面分居並不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離婚;

4.法律對婚姻關系的保護:法律旨在保護婚姻關系的穩定,非經雙方協商壹致或法院裁定,不得隨意解除婚姻關系;

5.分居和離婚的區別:分居是夫妻生活和住所的分離,離婚是法律意義上婚姻關系的終止。兩者有本質區別。

綜上所述,無論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包括三年以上,都不會自動構成離婚,因為法律規定,分居必須是基於感情不和,且持續兩年才可以作為離婚的依據,而解除婚姻關系必須經過正規的法律程序,而不僅僅是分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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