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不滿兩歲,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年滿兩歲的兒童應由雙方協商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孩子已滿八周歲,應尊重其真實意願。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
正常人和殘疾人的離婚程序:
1.壹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申請離婚登記時,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籍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5.當事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6.離婚協議。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離婚意向,並表明對子女撫養教育、經濟資助、夫妻壹方的財產和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即終止夫妻關系。
4.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他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
綜上所述,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向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並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