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屬地管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國人和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有管轄權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