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治安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1)簡易程序:對案件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被處罰人無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當場適用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必須先立案。2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3審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應當記錄在案;經核對無誤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4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5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裁決。該獎項將被填寫並立即向我宣布。裁決書壹式三份。壹份給審判員,壹份給審判員所在單位,壹份給審判員居住地派出所。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違反治安管理的,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3)治安調解:對糾紛、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調查治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