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對家庭暴力給出了具體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虐待讓對方無法忍受;經常刁難、恐嚇或侮辱對方,引發精神疾病;威脅傷害如果有保留證據,比如錄音,可以認定為家暴。這是壹種精神暴力,精神暴力的具體行為:壹方配偶經常威脅另壹方配偶,以損壞家具、嘲諷、嘲諷、幹涉、懷疑、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等方式使另壹方配偶的精神恐懼和安全受到威脅;以精神控制為目的,經常在公開場合或私下惡意貶低配偶,阻止或限制對方的行動自由,影響對方的合法工作和生活;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如果他滿足了其中壹個,羞辱或者諷刺,妳可以記錄下來作為證據。
溫馨提示:建議如遇家暴,盡量不要當場激化矛盾。吵架過程中,盡量不要觸碰對方的底線,也不要故意挑釁對方。妳首先要避開他們的鋒芒,保證自己的安全,找到合適的機會離開。無論是離婚訴訟、請求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還是治安拘留,證據都是基礎。遇到家暴後,要第壹時間報警,報警後盡快去醫院,保留家暴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筆錄、告誡、傷情鑒定意見和其他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