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法律制度幾乎是全新的。
2.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於以下形式:
(1)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3.對於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保險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被保險人支付。
4.當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5.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重復保險分配制度。
(1)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壹標的物、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2)在財產保險中,不同的投保人對同壹標的物分別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所有保險人。
(4)如何補償?
(壹)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如約定由先簽單者單獨履行賠償義務,以此類推,直至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全部賠償),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三)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返還保險費。
以上是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新點,與經濟法第四章相關。至於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怎麽考,其實還是要合理規劃,保證壹定的復習效果,所以需要抓住壹切可以利用的時間,認真復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