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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任職資格是不是都要符合?

壹、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素質。

(壹)具有堅強的黨性,堅定的政治立場,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二)有牢固的大局意識和嚴格的組織紀律,堅決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的指示,保證政令暢通、警令嚴明。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指揮能力,能夠及時、果斷、合法地處理復雜的社會治安問題和應對各種突發事件。

(四)具有牢固的群眾意識,堅持執法為民,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善於做群眾工作。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政策理論和法律知識水平。

(六)作風正派,務實清廉,知人善任,團結同誌,有較高的公眾威望。

(七)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公安工作的要求。

二、各省(區、市)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格。

(壹)充分理解和正確貫徹黨的政法工作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精神,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結合實際,領導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二)政治敏感性強,具有駕馭復雜局面、科學判斷形勢和研究對策的能力。

(三)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熟悉政法、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善於運用科學民主的方法妥善處理復雜的社會治安問題。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能力,能準確掌握和熟練運用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市(地)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格。

(壹)全面理解和正確貫徹黨的政法工作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領導當地公安機關有效開展工作。

(二)有壹定水平的政策理論和法律知識,能準確掌握和熟練運用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熟悉治安業務,有豐富的治安工作經驗。

(四)應對復雜社會治安問題的能力,特別是應對各種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經驗和能力。

(五)確需從公安機關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機關擔任專職領導職務的,壹般應當具有政法和公安工作經歷。

四、縣(市、區)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格。

(壹)準確掌握和熟練運用政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貫徹執行上級的指示。

(二)熟悉公安業務,具有豐富的公安實際工作經驗。

(三)具有現場組織指揮能力,能夠及時、果斷、依法妥善處理復雜的社會治安問題。

(四)擔任正職領導職務的,壹般應具有政法工作經歷;擔任副局長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公安機關基層隊伍領導職務經歷。

首次擔任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必須在壹年內參加上級公安機關組織的崗位培訓。

本資格所指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包括省(區、市)、市(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的局長、副局長,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治部(師)主任;縣(市、區)公安機關政委、副政委。

本資格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公安部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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