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我們經常會聽到壹句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坦白說,壹般是指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說實話,承擔過錯。從法律規定上可以認為口供是量刑的問題。接下來,我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表白意義的相關資料。
壹、口供的法律定義:
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如被司法人員當場抓獲、被群眾移交司法機關等)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其本質在於如實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廣義的自首包括自首。
懺悔有三個要素:
1,罪犯被動歸案;
2.罪犯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罪行;
3.罪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雖然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三、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a)自首和狹義供認之間的相似之處是:
1,兩者都是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的;
2.兩人均能在罪犯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兩個罪犯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判決的行為;
4.兩個罪犯都能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2)它們之間也有很大的差異: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即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自首的罪犯在坦白罪行時的態度是自動的,而被坦白的罪犯在坦白罪行時的態度是被動的。
3.自首所供認的罪行,可以是已經發現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發現的罪行;口供所供認的罪行僅限於已經被發現和指控的罪行。
4.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而坦白只是酌定從寬處罰,而且壹般來說自首比坦白從寬。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自首從寬處罰制度,沒有規定坦白從寬處罰。
5、自首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其他相關責任人自首;而且口供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坦白,不能向其他機關或組織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