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如何理解這篇文章?意思是,如果妳看到有人摔倒了,扶了對方壹把,所以妳受到了損害,那麽所有摔倒的人都要賠錢,摔倒的人和被扶的人可以進行適當的賠償。如果摔倒的人逃脫了,那麽妳可以要求幫助妳的人進行賠償。
2.《民法》第184條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壹條怎麽理解?意思是,當妳主動去幫他的時候,如果對方有什麽新的傷害,跟妳壹點關系都沒有。妳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不管他怎麽嚎叫,妳都可以自己走開。這兩部法律是從助人為樂的角度制定的,維護了見義勇為者的權利,使人們更有信心、更大膽地做好事。但對於老人摔倒後被扶起後如何追究,目前仍無確切規定。
3.為什麽老人詐騙、敲詐勒索不能判刑?老人摔倒勒索錢怎麽追究法律責任?很多人認為他應該以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判刑,但實際上,老人摔倒勒索錢財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定義。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所以詐騙罪有壹大要點:被告人采取了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但這裏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是針對周圍人的,沒有辦法對被害人進行捏造事實、隱瞞。受害者自始至終都知道自己沒有撞倒老人。敲詐勒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恐嚇、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也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就是說,需要被告人知道自己是在偷錢,沒有其他人打過他, 但像這種“恐嚇、威脅、恐嚇的方法”,有時候老人只是說自己摔倒了,妳打了他,要妳賠。 這是自然的因果,往往不需要帶恐嚇、威脅、恐嚇,所以定罪還是比較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