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無論是因為婚姻關系變更還是其他原因,當事人都應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如成年居民、獨居、想辦理戶籍手續等。需要當事人持書面入戶申請、本人及戶主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證或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產權分割的判決書,或分割後的公有住房租賃使用證明到現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進行審核核實後,認定當事人符合法定入戶條件的,辦理相關入戶手續。或者想把戶口遷到其他城市的居民,需要向遷入地和現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出具戶籍證明、準遷證和準遷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