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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過行政處罰的子女可以從事警察工作嗎?

父母受過行政處罰的子女可以從事警察工作。

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按照壹定的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壹般而言,是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在警察機關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警察有以下特點:

1,階級性。警察是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警察的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防範和懲治壹切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犯罪分子。警察是國家管理的重要國家機器,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重要工具。實際上,警察職能的體現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具體實現。所以警察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2.有武器。警察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公職人員。警察是武裝的,是國家實施專政的重要工具之壹,是統治階級意誌的維護者和具體執行者。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少年管教的;

(二)有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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