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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獎金本位

壹次性撫恤金根據現役軍人死亡、犧牲的性質和犧牲時的待遇確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支付給其家屬。烈士因公犧牲的,壹次性撫恤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軍人本人的工資。

具體標準為烈士,公祭時80個月工資,死亡時40個月工資,20個月工資。這從現實的角度來看是壹筆可觀的收入,可以在短時間內緩沖家庭成員的經濟困難。

定期撫恤金是為了保證失去親人後,家人的生活不會受到嚴重影響。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金。

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批準為烈士:

(壹)在對敵作戰中犧牲,或者在醫療終結前負傷死亡的。

(2)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犯罪分子擊斃,或被俘後未被敵人擊斃或被折磨致死。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四)因軍事演習、戰備導航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學研究和實驗等原因死亡的;(五)其他死亡情節特別突出,可以作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防海防任務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視同烈士。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本人月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死亡,40個月工資死亡,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及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被認定為烈士的遺屬可以獲得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0個月工資。18周歲以下的烈士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生前由烈士贍養的兄弟姐妹,也可以領取烈士褒揚金。烈士生前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家屬,在應當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還可以再獲得壹次性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5%-35%的比例另發壹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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