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程序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只要符合起訴條件,就可以起訴,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2.就法律而言,兒童享有這種特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壹規定有力地保護了婚姻關系中子女的合法權益。父母是否離婚,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因此,未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原告向未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壹方或雙方主張贍養費。
第三,從合理的角度來說,壹般不需要起訴。在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夫妻財產相同,很少強調夫妻個人財產的存在。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沒有必要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對方。如果真的要起訴對方,夫妻的婚姻狀況會出現重大問題,先解決夫妻的婚姻問題比較迫切。當然,夫妻關系再差,保證孩子健康成長還是第壹位的。
四。確定撫養費標準的依據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離婚後,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支付撫養費: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自己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來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托兒費的繳納期限壹般是到孩子18歲為止。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