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爺爺奶奶是直系親屬,但是按照國家關於喪假的規定,不在喪假範圍內使用。
3.目前,我國法律對直系親屬的定義和範圍比較模糊。壹般認為,直系血親的範圍比直系血親更廣,主要分為以下幾類:1)直系血親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虛構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比如:父母,孩子。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血親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也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血親和配偶。比如在戶口本和壹些表格中,直系親屬是:配偶、父母、子女。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比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是: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死亡。這裏的血親包括虛構的血親。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比如會計回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解釋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配偶關系。可見,直系親屬是否包括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律價值判斷的結果,沒有固定的範圍。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己生過孩子的人和世代生自己的人,包括直系長輩(自己生過孩子的人)和直系後代(自己生過孩子的人),如父母與女兒、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沒有直接血緣關系但與自己同宗同源的親屬,包括同輩旁系血親、長輩高於自己的旁系血親和晚輩低於自己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代”來計算親屬關系的親疏,“代”的計算方法是世代相傳。計算直系血親時,以自己為第壹代,然後從自己向上或向下算,算到父母為第二代,算到爺爺奶奶為第三代;倒數到子女是第二代,倒數到孫輩是第三代,以此類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