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二審上訴期間壹審判決的效力。
二審上訴期間,壹審判決不生效。這意味著,壹審判決雖已作出,但其法律效力並未立即產生。這是因為二審程序是對壹審判決的監督和糾錯機制,上級法院會對壹審判決的合法性、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二審上訴期間的行為約束
二審上訴期間,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壹審判決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同時,雙方還有權依法行使上訴權,對壹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
第三,二審結果對壹審判決效力的影響
二審法院審理後,將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相應裁定。二審法院維持壹審判決的,壹審判決在二審裁定書送達後生效;如果二審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壹審判決,那麽壹審原判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需要按照二審裁定執行。
四。生效判決的執行
判決壹旦生效,壹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均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總而言之:
二審上訴期間,壹審判決不自動生效。其有效性將受到二審結果的影響。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都應當遵守壹審判決的內容,並有權依法行使上訴權。二審法院將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相應裁定,以確定壹審判決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5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