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依據,“父子還債”違法,只是民間說法。只要父母健在,子女就不對父母的民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父親的債務也不用償還。但父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作為代理人的子女,父母所負債務用於家庭開支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承擔相應責任。
清理遺留債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1,首先是有限繼承原則,即繼承人不必清償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
2.其次是特別份額原則,即對於那些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要為其保留適當份額的遺產;
3.最後,清償優先於繼承,即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應優先與遺產清償,遺產有余額時方可執行。
夫妻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因購買這些財產而產生的債務;
2、夫妻為了家庭* * *背負了生活的債務;
3.夫妻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或者壹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壹方分擔的;
4.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治病、給病人治病而發生的債務,具有法定義務;
5.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6、因贍養老人而產生的有贍養義務的債務;
7.為支付配偶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9、夫妻協議為* * *帶債;
10,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同債的債務。
綜上所述,父親給兒子還債是違法的,但只是民間說法。只要父母健在,子女就不對父母的民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父親的債務也不用償還。但父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作為代理人的子女,父母所負債務用於家庭開支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和債務的原則。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