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接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依法享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其他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給配偶,配偶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終止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作為申請執行人。
第五條因合並導致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分立,新的管理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根據分立協議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