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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橢圓形印章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成立企業。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企業法人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壹般來說,這三種公章是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部法律對企業法人印章進行明確的規範和調整。

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發票蓋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介紹信和加蓋公章的合同是表達公司意思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書的行為人壹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公司印章僅用於有限的用途,如納稅申報、簽發支票等。從法律上講,蓋章是法人的行為,不是自然人的行為;代表以個人名義簽署的文件,加蓋法人印章,可以認定簽署行為屬於公務行為,而不是簽署人的個人行為。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給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力的,印章所有人必須承擔意思表示責任。

財務專用章的作用是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

發票專用章,公司開具發票時使用。

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訂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

來源桂林律師:網頁鏈接

如果能提供旁證證明單位自願簽訂合同,即使使用了財務專用章等不合格印章,合同等法律行為也能成立。此外,個人簽名,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能在壹定程度上代表單位的意誌。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他業務印章,如物資出入庫專用章、各級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所屬企業公章等。,主要在企業內部使用,但壹般來說不能在企業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蓋章只是對這壹事實的確認。如果在合同上加蓋檔案專用章,則不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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