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如下:
(1)發送信息的人已達到責任年齡,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通過信函、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等方式多次傳播淫穢、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屬於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3)情節是否嚴重,根據被侵權人的幹擾程度和行為人發送騷擾信息的內容和頻率確定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有哪些?
1.根據相關法律,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2.隱私是壹個自然人私生活平和,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3.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權利人明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的。
(二)進入、偷窺、拍攝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記錄、公開、偷窺、竊聽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五)收集、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