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2.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3.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知道案件事實的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壹)當事人對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證言或者庭前證據交換沒有異議;
(二)證人因年老、體弱或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五)證明本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42條第1款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4、《繼承法》對證人(見證人)的規定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除上述之外,還有其他法律對證人也有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