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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價

請客的邀請

(壹)要約邀請的概念及其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不是壹種意思表示,而是壹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要約邀請發出時,當事人處於締約的預備階段。要約邀請只是誘導他人作出要約,並不能因為對方的承諾而形成合同。發出要約邀請後,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壹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和理論,要約和要約邀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分。

1,根據法律進行區分。法律明確規定行為是要約或者要約邀請的,應當依法區分。如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發出的是要約邀請,相應的這些行為也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做出區分。

3、根據合同建議書的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建議書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4、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習慣來區分。

(二)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5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價目表發送。

2.拍賣公告。所謂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報價中選擇最高報價並與之訂立合同的壹種特殊買賣方式。

3.招標公告。所謂招標,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為了吸引或者邀請對方當事人發出要約,以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將與最佳投標人訂立合同,則具有要約的性質。

4.招股說明書。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獲準公開發行股票並依法刊登在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後,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發行人信息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文件。

5.商業廣告。“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承擔費用,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應視為要約(《合同法》第15條)並標明為要約或者廣告中含有廣告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載明只要相對人作出規定的行為,合同就可以成立,因此該廣告應視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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