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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簡論》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麽?《唐律簡論》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麽?

《唐律論》以《唐律》的法條為基礎,按照《唐律》十二法的順序,對502條法條進行逐句解讀和解釋,並設置問答,以區分差異和疑點。對它的討論安排在法律和註釋之後。問答是作者對法律的稀稀拉拉的討論可能有疑惑的地方,對問題做更深層次的解釋。清代沈家本在《重制唐律序》中指出:“未成名者,發明法律,註意;雲談判家,申法的深意與律所的缺失,如董仲舒的春秋判詞,應劭的定事與論辯集。”顯然,孫昌戊己等人對唐律的解釋只體現在解釋、議論和問答三個部分,註解已經存在,不屬於解釋。這個提醒也不是完全沒有必要。

《唐律疏議》作為第壹代法典,滲透著濃厚的封建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意誌:它為“造反大逆不道”者宣布“除惡之書”時,是那樣的兇狠和殘酷;它如此嚴謹徹底地維護著尊卑貴賤的區分;當它貫徹“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時,是那麽的含蓄;它如此直言不諱地宣稱“奴婢是奴才,法不如畜。”它以禮為中心,以君主制、等級制和宗法制度為支撐,構建了壹切封建法律理論體系;它毫不掩飾地把鋒芒指向破壞封建經濟基礎和封建統治秩序的言論和行動。

《唐律簡論》(自然涵蓋《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代表作,在中國法律史上影響深遠。正是因為它總結了前人的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使之系統化、細致化,成為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和調整社會各方面關系的法律規範。因此,歷代“承襲而不廢”,同時成為五代宋元明清法律法規編纂解釋的藍本。清代大學者紀曉嵐說:“論者說唐律準確有禮,以為古今同,所以宋世奪采納。元朝破獄時,也引為證據。明朝洪武初年,四位儒臣同時奉命講唐律。後來又命劉等人詳細制定明朝的法律,其內容精確到唐朝。”紀曉嵐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的評論實事求是,切中要害,並無偏袒之意。關於唐律(包括唐律)的討論對唐代以後各代封建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直到清末新刑法的編纂,資本主義法律的因素在原有的封建法律中被消解,幾千年來以唐律為基礎的立法傳統被打破。

《唐律略論》集權威法典、官員法律教科書、司法考核大綱、人事任免規則於壹體,充分展示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平,體現了中華法制的強大生命力和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正如日本學者正二郎所強調的:“唐律在東亞法制史上的地位,類似於羅馬法在西方法制史上的地位。”可以說,《略論唐律》對世界尤其是亞洲國家的法制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指導作用,為人類文明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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