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壹規定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是,法院必須決定壹個人是否犯了罪,判處什麽樣的刑罰,必須遵循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定案。具體來說,只有當某種行為被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時,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就不應該隨意解釋或推測而定為犯罪。此外,我們還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犯罪。同時,對犯罪的處罰,即應該給予什麽樣的處罰,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而不是輕罪重判,重罪輕判。此外,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律適用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壹個是時效原則,即確定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為依據。有些行為當時法律沒有定義為犯罪,但在法律補充修改後才定義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頒布前發生的行為,法律不能事後追究。另壹層含義是,法院不能在法律原則、界限和法律意圖之外解釋刑法的規定。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必須符合法律的本意,不能創造法律。第三,罪刑法定原則應嚴格禁止類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封建社會是比較武斷的,確立這壹原則是現代刑事法制的壹大進步。我國1979頒布的《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但立法和執法仍以此原則為依據。鑒於當時的實際情況,刑法規定的罪名很少,犯罪情況非常復雜,可能存在壹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需要追究,而法律沒有。因此,為了有助於打擊犯罪,原刑法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嚴格控制的類推制度,即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參照刑法最相似的規定定罪量刑。原刑法關於類推的規定嚴格限定在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範圍內。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類推的掌握也非常嚴格,很少批準類推的案件。1979刑法實施十多年來,不斷積累打擊犯罪的經驗,並適時作了壹些補充規定。新修訂的刑法1997對犯罪行為和處罰作了進壹步明確具體的規定。為了進壹步完善中國的司法制度,促進法治,新修訂的刑法廢除了類推制度,並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貫徹這壹原則對於防止司法工作人員濫用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