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有什麽區別?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審查有關材料後,認為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進壹步審查發現當事人不符合起訴的有關條件,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如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不屬於本院管轄。
1,性質不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即無權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原告喪失了實體權利,即無權勝訴;
2、適用法律不同,不受理和駁回起訴主要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程序法也適用實體法;
3、申請階段不同,不受理或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後的訴訟開始階段申請;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已經審理完畢的階段;
4.采用不同的裁判形式。不受理、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確認,是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確認,必須是判決的形式;
5.如果上訴期限不同,當事人不服、駁回起訴、駁回訴訟均可上訴,但上訴期限為10天,後者為15天;
6、案件受理費不同,裁定不受理,不收訴訟費。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額退還,駁回訴訟請求的訴訟費用由起訴方承擔。
二、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事實上,“事實”還處於待定狀態,可能與審理後查明的事實並不壹致。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原告在審理過程中不能提供證據,人民法院依職權也不能取得證據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沒有法律支持,法院必然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被告法律責任的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又如,被告依法應當承擔某種責任,但原告提出應當承擔其他種類的責任。在這些類似的案件中,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時,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此,如果壹方當事人在寫起訴狀時沒有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比如原被告的主體不合格,或者訴訟的具體要求不明確,這種情況就有可能被駁回。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最終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