弊端:“批捕結合”最大的特點就是“誰批準逮捕誰起訴”,會導致後設檢察官的先入為主。既然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就必須提起公訴。
因為如果不起訴,可能會面臨錯誤逮捕和國家賠償的可能。
實際上,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2個月。在這兩個月裏,證據完全有可能發生變化。但如果證據發生變化,被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看到的證據與審查逮捕時不同,這是辦案檢察官不願意接受的。如果不想受理,極有可能做出“帶病起訴”,為錯案埋下隱患。
就實踐觀察而言,雖然“批捕結合”不可避免地使審查逮捕者主要從起訴的角度考慮逮捕,但審查逮捕可能會給指控增添色彩。因為羈押措施既能防止當事人繼續危害社會,又能防止其在庭審和審前調查中缺席,羈押形成的精神壓抑和身體隔離有利於獲取有罪供述,防範各種證據風險。所以,最有利的起訴方式當然是將嫌疑人、被告人收押。但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批捕結合”可能會使逮捕的承擔者進壹步考慮案件能否通過檢察審查,以法院有罪判決的證據標準和法律標準來判斷是否逮捕,因而采取更為謹慎的態度,可以防止實踐中經常發生的逮捕綁架案件。因此,在我國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批捕結合”並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更加不利。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刑法的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