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我國不動產物權的各種變動原則上需要通過登記才能生效,但其他法律如果有相關規定也可以不經登記而生效,比如合同生效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合法建築物的設立,以及房屋的拆遷等。
法律分析
原則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這是由我國民法典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決定的。從法理上看,我國目前采用“協議+形式”的物權行為生效理論,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但不承認無因性。所以,“協議”取決於雙方簽訂的合同,“形式”則使其具有了權力的外觀。取得“物權同時性”的必要過程——因此,相對於“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原則上不發生登記效力”的說法,“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壹定的權利外觀”的說法更為準確,因此個別特殊的不動產權利不壹定需要通過登記取得權利外觀, 這是由“登記<確立權力外觀的手段”從根本上決定的比如國家的自然資源在公法理論上屬於公民和國家,法院的生效文書具有相應的公信力。 此外,地役權采用“登記對抗”而非“登記效力”,這意味著地役權在性質上並不是特別強調“社會性”,而是強調“人文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四條*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