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測量超過50分貝的生活區,夜間測量超過65分貝的生活區,只要超過夜間22點或者到第二天6點,都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妳的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聲級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在國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汙染。包括工業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交通噪聲汙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我們重點關註社會生活噪聲汙染。
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
第四十壹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以外,因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固定設備進行經營活動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狀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發出高噪聲的其他方法招攬顧客。
第三,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決定。
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