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1條。丟失、遺棄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品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3條*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處投擲物體罪。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