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未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同時對確有必要的新興產業項目明確了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
2、農副食品加工設備制造等可實行排汙許可證登記管理的行業,以及蛋品加工、餐飲、娛樂洗浴場所、農墾、壹般倉庫等。,對環境影響不大的,不再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3、有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相關環保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
2021不需要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規模對環境影響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國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壹)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微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不大,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邊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