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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熱天氣下的操作規則

法律分析: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國家防總《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高溫天氣期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期間戶外作業等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當日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

(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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