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任意停課是壹種變相體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可以向學校領導或當地教育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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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權以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老師直接的身體攻擊有體罰,對站、跑、跪、蹲、對墻、體力勞動、故意用東西打學生等的懲罰。抄襲是變相體罰,威脅、訓斥、諷刺、挖苦、侮辱、刁難等心理攻擊也是變相體罰,甚至是比直接身體攻擊對學生傷害更大的體罰,批評也有變相體罰的嫌疑。
變相體罰是指除上述體罰以外的其他形式對學生的體罰。變相體罰也會侮辱學生的人格,傷害學生的心靈。其形式可概括如下:
1,抄罰:非正常操作,過度操作強制抄罰。(作業的具體次數壹般可以定義為:抄寫單詞和規律五遍以上;詩歌、規則等。使用了兩次以上,並且文本使用了壹次以上。)
2.罰款:無論數量還是形式。
3.被罰連續幾天值班或者打掃衛生。
4.以練習為由體罰學生,如跑、跪或蹲。
5、開除出教室不及時處理。
6、侮辱學生,諷刺學生。
7.敲教鞭扔東西。
8.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壹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