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流程
1.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向社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要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壹般來說,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是不會得到補償的。拆遷補償可分為壹般補償和特殊補償。壹般來說,補償分為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差價結算,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法選擇的,或者只進行貨幣補償,或者只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結算差價。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協議)。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被拆遷人有義務就房屋拆遷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為主要方式,其理由:
壹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壹次性終止,不會出現延長過渡期等後續問題,被拆遷人或使用人無法及時回遷;
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段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拆遷當事人因安置房質量差而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規的立法思路,即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新《條例》規定了確定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的基本原則——等值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
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拆遷人以自建或自購的產權房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被置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的行為。
也就是說,易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失去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交換後擁有被置換房屋的產權。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之壹,其特點是以實物形式體現被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均可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但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