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政治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2.關於個人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公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
3.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關於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