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亂翻別人的東西是違法的。是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大的影響或損失,就違反了法律法規。如果不這樣做,就侵犯了隱私權。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隱私權賦予權利人對私人生活的支配權,包括防止他人竊取個人隱私的權利和決定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及公開範圍的權利。隱私權的常見類型包括個人生活自由權、信息秘密權、個人通信秘密權和個人隱私利用權。
隱私的適用範圍: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壹般屬於公共事務,不是個人尊嚴的內容;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是可以減損的。如果與隱私權相對的公共利益足夠重要,那麽隱私權就可以受到減損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嚴格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對公權力幹預私人生活的有力制約和約束,在執法和司法程序中應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則。
綜上,私自亂動別人的東西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法律責任。侵占罪。
第270條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