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公司資產的壹部分,不能隨意處置。第壹,要體現在賬面上,要繳納相關稅費。公司註銷後,公司的負債以出售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收益償還,否則將造成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三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