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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註銷後的資產歸屬

法律分析:公司註銷時,必須經過工商、稅務審計,處理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銷售價格超過原價的,增值稅減半征收4%,不超過原價的不征稅。企業有普通銷售發票的,可以自行開具;如果沒有,可以去稅務機關開具。房屋等固定資產銷售價格超過原價的,扣除原購買價格後按5%征收營業稅,未超過原價的不征稅。企業有不動產銷售發票的,可以自行開具;如果沒有,它可以向稅務機關開具發票。

固定資產是公司資產的壹部分,不能隨意處置。第壹,要體現在賬面上,要繳納相關稅費。公司註銷後,公司的負債以出售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收益償還,否則將造成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三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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