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費用需要根據起訴金額來確定。法律依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1;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二、醫療糾紛訴訟費的減免和緩交根據我國新頒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患者及家屬在立案時只能收取全部訴訟費的壹半;案件能在三個月內以簡易程序審結的,不收取另壹半訴訟費;如果三個月內不能通過簡易程序審結,法院將依法將案件程序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並要求原告支付另壹半訴訟費。但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經常看到由於醫療訴訟的技術性專業性,往往需要“鑒定”(包括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其訴訟時間往往超過三個月,甚至超過普通程序的六個月。所以立案時,有的法院要求交全部訴訟費,有的法院要求交壹半訴訟費。因此,患者及家屬在準備立案時,應準確計算訴訟費用,建議帶上足夠的訴訟費用,避免因未按時交納訴訟費用而無法立案,或駁回案件。新的訴訟費支付方式充分考慮了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庭的經濟條件。所以在條例中間特別規定醫療糾紛可以申請“減免、緩交訴訟費”。因此,如果患者及家屬在訴訟前確有經濟困難,無法立案的,可以在立案的同時申請減免或緩交訴訟費。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申請程序很多。往往需要患者及家屬居住地的居委會、街道辦、村委會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近期證明,證明患者及家屬經濟困難,無經濟來源;同時需要上述部門或相關單位、部門出具的“救助函”,證明患者及家屬確實需要法律援助。壹般情況下,立案法官無權直接決定“減繳或緩繳”,往往需要由法官受理案件的法院(人民壹院、人民二院等)院長決定。)或法院院長。所以案子可能已經受理了,訴訟費暫時沒有交。但在立案時並不確定是減免還是受理。由於各地“生活困難”的標準不同,“法律援助”的標準也不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壹樣。因此,建議患者及家屬在立案前咨詢立案法官。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費用是多少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分。壹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應該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因為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已經花了很多錢,相關政策允許患者在起訴時只需預付壹半的訴訟費。如果病人確實有很大的經濟困難,他們可以申請減收或緩收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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