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安排學業。對完成規定課程或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者,學校可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大學生入伍後,有條件的可參加原學校組織的函授或自考,經團級單位批準可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2.國家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學費減免標準,大學生每年不超過6000元,碩士生每年不超過8000元,博士生每年不超過10000元。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和全額還款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中較高者,據實予以補償或賠償。退役後學費減免額度按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執行。超標部分不予補償、賠償或減免。接受學費補償的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高出部分返還給學生。
法律依據
《國家資助大學生服義務兵役辦法》
第二條國家資助大學生入伍服義務兵役,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生在入伍時繳納的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內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給予的壹次性補償。服義務兵役前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在高等學校就讀的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錄取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公辦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等學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大學生,是指全日制本科院校(含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學生和新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本科院校(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學生和新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下列大學生被征集服義務兵役時不享受國家資助:
在校期間免除所有學費的學生;
(2)定向生、委托生、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於義務兵役而參軍的學生。
第五條國家資助的大學生義務兵役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