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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使用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決策,應當確保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方面對個人進行不合理的區別對待。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行為人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2.合理處理該自然人披露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披露的信息,但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並侵害其切身利益的除外;

3、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理中國公民和中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也適用本法:

(壹)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2)分析和評估中國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個人下列事項:

(壹)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和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類型和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告知第壹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並便於查閱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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