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兩種方式:壹是以勞動合同為判斷依據;二是沒有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的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265438]12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標準:1,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用人單位承擔。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是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壹定時期內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壹種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