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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和銀行債務哪個優先?

妳好!

在日常生活中,債權人往往會發現債務人可能並不只有壹筆債務。債務人有多個債務,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完全履行的,按什麽順序清償債務?

1.優先債權是

第壹份付款單。所謂優先債權,是指有抵押、質押、留置權的債權,應當先於普通債權清償。但是,抵押物或者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不足部分仍應當按照與普通債權相同的順序清償。

2.普通債權是

第二次付款。普通債權是相對優先債權而言的。優先債權清償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個人財產在清償優先債權後不足以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的,按照公平原則另行清償普通債權。

3.如果債務人死亡,交付遺產是

三階。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遺贈的執行不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清償。也就是說,納稅還債排在第壹位,交付遺產排在最後。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後,仍有剩余的,才能交付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另外,我給妳提供壹些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債務清償順序

(1)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第壹位);(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順序第二);(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其中,第壹、第二優先債權稱為優先債權。

(二)破產財產發生價格變動

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通過合法手段轉移非貨幣破產財產,使其轉化為貨幣形式,以利於清算和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變價前需要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清算組變更破產財產價格時,應當制定價格變更方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公開出售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出售。破產財產的出售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和價格出售。

(3)破產分配

在破產分配中,清算組應當首先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法院裁定後實施。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索賠。第壹次支付完畢後有剩余財產的,應當進行下壹次支付;各順序的債權和破產財產充分清償的,按固定數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4)補充分配

破產分配終止後,發現應當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該財產,另行分配。壹般來說,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除遺失物、被盜財產和他人合法占有但在破產人財產清單中遺漏的財產之外,被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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