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之間的勞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好邏輯論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勞務侵權責任。因此,提供勞動力的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勞動合同關系和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可見,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已經窮盡了用人單位的外延。根據以上可以得出結論,個人之間的勞務是自然人之間的勞務,因此法律關系的任何壹方都不會是用人單位。企業或法人的概念容易理解,定義明確。什麽是個體經濟組織,法律沒有規定。在民法中,個體經濟組織屬於法律虛構的自然人,這就導致了個人與自然人的混淆。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境內有雇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的主體。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個體工商戶如果雇傭員工,應該屬於個體經濟組織,而不是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