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依法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銀行業保險代理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和與保險機構有股權、人事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產品,是指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
第三條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不得超出許可證(備案表)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第四條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符合新發展理念,依法合規,防範風險,以人為本,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風險保障需求,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者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自主了解產品信息,並能夠自主完成保險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