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排除政府控制和幹預的前提下,自由意味著選擇的自由和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行動或不行動的能力。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追求和實現自己的自由和幸福生活。因此,自治和自由已經成為美國憲法秩序的中心目標。自主有兩層意思。壹是在於個人私域對國家權力的排斥和防範,二是在於個人在生活領域的自我選擇和自決。在最高法院的判例法中,對個人自由和自治的解釋大多基於正當程序條款中的“自由”概念,並經常被賦予“我們的傳統和法律所承認的基本原則”、“植根於歷史和我們人民良知的基本權利”、“深深植根於這個國家的歷史和傳統的權利”和“秩序自由中所包含的權利”等含義。雖然法院沒有用自然法來描述自由的概念,但其解釋內容無疑充滿了自然法的含義,被認為是對古典自然權利理論的復制。這種解釋意味著自由的本質必須從歷史或先例中去探索。而“傳統道德觀念無法想象的”和“被多數人的文化知識所歧視的”個人的自由或道德權利,卻無法用上述方式來解釋。法院采用了“基本權利”的概念來涵蓋它,“基本權利”的理論基礎可以在德沃金、羅爾斯等當代自然法學家的道德哲學中找到。在德沃金的理論中,這種權利就是每個人都要對抗多數人的“優先權利”或“王牌權利”。這壹解釋基準旨在保護少數群體的權利。
第三,“平等對待和尊重個人”也必須放在個人與國家的基本關系中理解。“平等待遇”的憲法基礎是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起初,“平等待遇”只是被賦予了反對種族歧視和確立黑人公民權的目的。後來,在最高法院的努力下,特別是沃倫法院以來“新平等保護主義”判決的出現,“平等待遇”被廣泛用於反對性別歧視、維護少數族裔權利、要求政府確保社會福利制度中的公平待遇等領域。受新自然法學派理論的影響,“個人尊重”往往與“平等對待”即“平等關心和尊重原則”聯系在壹起。但在崇尚個人主義的美國憲政文化中,個人價值和個人能力受到極大的尊重。個人自主的前提在於相信個人能夠對自己的利益做出最佳的選擇和判斷。所以“個人尊重”包括要求國家尊重個人的價值和能力,個人的選擇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