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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戶壹般是經過審核或批準的。

個體戶的征收方式有兩種,壹種是查賬征收,壹種是核實征收。但不同地區的財政部門對個體戶的征收方式有不同的規定。以下是壹些常見的情況:

1.查賬征收:部分地區對營業額較大的個體戶,將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即按照個體戶實際銷售額計算稅款,要求個體戶提供準確的銷售記錄和賬簿;

2.核定征收:對於營業額較小的個體戶,部分地區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即根據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所處行業和地區等因素,按照壹定的比例或標準核定稅額,個體戶無需提供詳細的銷售記錄和賬簿。

個體戶查賬征收方式主要有:

1.直接征收法:稅務機關通過核定個體戶的銷售收入、采購成本和固定資產,確定個體戶的應納稅額,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納稅;

2.比例還原法:稅務機關核定個體戶的銷售收入和進貨成本,按照相應的比例還原計算個體戶應納稅額,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納稅;

3.核定征收法:個體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征收,稅務機關通過核定個體戶的經營狀況,確定個體戶應納稅額,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納稅。審批征收期限壹般為3年;

4.綜合所得征收法:稅務機關通過對個體戶的銷售收入、采購成本和固定資產的綜合計算,確定個體戶的應納稅額,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法納稅。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收入來源復雜的個體戶。

綜上所述,個體戶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進行查賬征收,違反規定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滯納金等處罰。同時,個體戶可以隨時向稅務機關咨詢相關稅收政策法規,遵守稅法,合規經營,維護個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自收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定額,並提供充分證據說明其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定期戶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定期定額戶在收到重新核定定額的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前,仍按原定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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