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各種法律文件的生效時間。

各種法律文件的生效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過了上訴期沒有上訴的,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 *行政復議自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民商事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民商事仲裁中,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調解組織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在勞動仲裁中,終局裁決和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裁決不是終局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由於勞動爭議調解協議主要是關於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它既是壹般合同,又是特殊的勞動合同,所以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對此,司法機關采納了合同或勞動合同效力的觀點。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調解協議,對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法發〔2009〕45號)第十壹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上述兩種觀點都有,但大多無效。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勞動部第301號)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 上一篇:甘肅學生情侶在網貸酒店燒炭自殺。如何防止此類事件發生?
  • 下一篇:工傷死亡賠償有什麽法律依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