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範圍是指新刑法生效前的全部或部分行為是否適用,可分為以下三類:
(壹)完全溯及既往,也稱新原則。據信,新刑法適用於其生效前的所有行為。這在壹個政權建立之初頒布的刑法中很常見。
(2)完全沒有溯及力,這也叫循舊原則(舊指舊刑法,即行為刑法,下同)。認為新刑法不適用於生效前的行為,只能根據行為發生時的刑法審理案件,這是“英美先例所采用的”
(3)有些具有追溯效力。認為新刑法對生效前的行為不是完全適用或完全不適用,而是選擇性適用。具體可分為原則較輕、局部較輕、新較輕、舊較輕。
1.從輕處罰原則認為,與行為發生時的刑法相比,新刑法應當適用哪部法律較輕來審理案件。如日本刑法典1907第六條規定:“犯罪後依法變更刑罰的,適用較輕的法律。”如蘇聯刑法典1922第23條規定:“本刑法典同樣適用於施行前未受審判的壹切案件。”
2.部分源於新原則,認為新刑法的部分內容可以適用於生效前的行為。例如,泰國《刑法典》第6條和《頒布刑法典的法令》規定:"壹旦本《刑法典》得到實施,本《刑法典》的規定將適用於任何法律中的罰款監禁,無論某項法律中已作出何種規定."
從新的角度,認為新刑法對生效前的行為有效,但當行為時的刑法對行為人有利時,則適用行為時的刑法。例如,1974的日本刑法草案第2條第4款規定:“新的法律應適用於安全措施。但是,第二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安全措施的要素和拘留期限。”(第二款規定:“犯罪後變更刑罰或者變更與刑罰有關的其他法律的,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
4.根據老的從輕處罰原則,認為本案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的刑法處理,新刑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刑法。如我國97刑法第12條規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壹原則,如中國、俄羅斯、法國、德國、意大利和西班牙。日本的刑法修訂草案也采用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從舊的和更輕的原則:
還有兩點需要強調:壹是有些國家在刑法溯及力的適用範圍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則,如泰國和日本;第二,有些國家對寬嚴相濟原則做了限制,主要是有時效的法律,即法律只適用於特定時期,適用寬嚴相濟原則。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條第4款規定:“如果涉及非常法律或臨時法律,則不適用以上各款的規定。”